hl5 发表于 2018-3-18 23:10:00

:lol

音乐等于力量 发表于 2018-3-18 23:12:18

本帖最后由 音乐等于力量 于 2018-3-18 23:33 编辑

啊东g 发表于 2018-3-18 21:14
3.15应该出来打假
别光说不做,希望用实际行动打假,只要对烧友有益的我都支持!很多用家是主动联系我购买ART线材,绝大部分用家对ART的声音和音乐表现很满意,要看用家评价我可以截屏发上来,都有真名实姓,我也不赞成虚假的东西,谁主张谁举证,开帖的人或主张的人提出证据不就把论题证明了,这个帖子搞了十几页也提不出证据服人,让人怀疑是哪个商家代理的线材被ART抢了生意!ART用家分布全国各地,都阅历不浅,对于线材价格和效果表现自有判断,我非独售ART,希望卖性价比最好的线材帮到烧友,各位如有更好的推荐,我愿提供部分用家联系方式,某些人可推荐自己觉得好的线材,寄给烧友与ART对比,以使用家有更好选择,在线材的选择上,用家对线材的声音和音乐的表现效果的注重,要远超对产地甚至价格的考虑,一切为了喜欢音乐的朋友有更好的安顿!

dekiller 发表于 2018-3-19 01:53:07

线材有什么R&D都是那些专业线厂的事。HIFI线厂只会研究花样来黑用户。

Qiu 发表于 2018-3-19 01:55:46

利用信息不对等谋取暴利在各行业都有,而发烧音响业真的是重灾区。也许art声音还过得去,也许不行,这不是重点,重点是利用不法手段进行销售!

空山鸟语sshong 发表于 2018-3-19 09:56:50

空山鸟语sshong 发表于 2018-3-7 18:47
我在这个行当小混混,兄懂的

伯尼兄是大律师,玩战略层面的,金属学这种技术层面的东西不需要关心哇:lol

空山鸟语sshong 发表于 2018-3-19 10:04:33

音乐等于力量 发表于 2018-3-18 23:12
别光说不做,希望用实际行动打假,只要对烧友有益的我都支持!很多用家是主动联系我购买ART线材,绝大部 ...

经著名烧友朋友推荐,我请某著名商家做了一根电源线,花钱不多,凭良心说,用在总线还是对得起这个价格的,尤其如果系统声音偏薄的话,我认为可能更加合适。当然,前提是不能和很多皇冠之类的去PK。

小晋 发表于 2018-3-19 11:44:29

提供真实、明确的产品信息是每个商家的法定义务。任何一位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都有权了解产品真实的基本信息和提出质疑,这不存在“谁主张,谁主证”的问题。至于“产品声音不错”,这跟“伪造商品的产地或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真的是没有任何关系,也不能成为开脱法律责任的理由。

jonesroyhu 发表于 2018-3-19 13:20:11

美国art不用,非要玩啥假洋鬼子;P,自找的

wrq93710 发表于 2018-3-19 13:23:18

:lol

音乐等于力量 发表于 2018-3-19 13:31:39

小晋 发表于 2018-3-19 11:44
提供真实、明确的产品信息是每个商家的法定义务。任何一位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都有权了解产品真实的基本信息 ...

在这个帖子上争论伪造产地、虚假宣传,争论到八十岁ART厂家既听不到也不作回应,建议把打假落到实处,真抓实干,在有确切证据和详细信息的前提下,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了解和投诉,彻底弄清ART这个声音和音乐表现不错,但产地让某些人生疑的神秘线材的真实面目,即使在以声论线,以声论价的HIFI界,也绝不容许篡改一个线材的出生地,绝不容许一个线材隐匿行踪到终老!即使有时声音给人不俗印象。

小晋 发表于 2018-3-19 14:08:16

又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细讲解下法律了。




1、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也就是说“生产厂家”和“销售商”作为“经营者”都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如果违法责任是“生产厂家”造成的且没有任何过错(例如:销售商完全不知情,只是完全根据厂家提供的信息进行宣传和销售),“销售商”可以在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向“生产厂家”进行追偿。


2、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这条规定大家都看得懂吧。


3、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没有沉默的权利,打死都不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这是违法行为哦。


4、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这是“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出现违法行为是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dvd333 发表于 2018-3-19 21:15:58

runman007 发表于 2018-3-20 15:26:29

wangyonc 发表于 2018-3-3 14:33
没记错的话,楼上是音乐等于力量的马甲吧

同问:)

runman007 发表于 2018-3-20 15:49:33

感谢楼主开了这个帖子,声音好坏是一回事,不实宣传是另外一回事,不实宣传若导致消费者发生损失,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坑蒙拐骗。
要相信老祖宗的话:凡事都有因果报应!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neodoxy 发表于 2018-3-20 15:57:08

域名信息不就暴露了吗?举证了也没人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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