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 发表于 2013-2-5 23:48:38

不履行义务肯定有权利。生在美国就是美国公民,有美国公民的一切权力,啥也不用做。。。。生在天朝就是天朝臣民,啥也做不了。。。。

8192 发表于 2013-2-5 23:49:56

花艳唇 发表于 2013-2-5 23:52:00

权利的概念
  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不过,这个定义并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实际上,既然上述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能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那么,以这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究竟以哪一个要素或哪几个要素为原点来界定权利,则取决于界定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主张。同时,“为道德、法律或习俗认定为正当”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解释。例如,在利益问题上,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有的则是不正当;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但是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被主张,但在道德上或政策上却可以主张。又如, 在自由问题上,如果以意志自由作为权利的本质,动物、精神病人和智力发育未成熟的婴儿和孩童便不享有权利。这类问题放到下文权利分析部分讨论。以上所述,与其说是关于权利的定义,毋宁说是关于权利的一种定义方法,它代表着理解权利概念的一种路径。
  怎样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是法理学上的一个难题。在现代政治法律里,权利是一个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他们的回答很可能是这样,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义语的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费因伯格认为,给权利下一个 “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应该把权利看作一个“简单的、不可定义、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
  权利一词难以界定在某种程度上与权利一词的过度使用有关。权利语言虽然源于西方,但权利文化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全球现象。作为用来诉求和表达正义的方便而精巧的工具,权利语言提供了一种表述实践理性要求的途径。换言之,只要自己认为是合理、正当的需求,就可以称之为“权利”。作为其负面的结果,权利语言经常被滥用,关于权利及其涵义的讨论也时常发生一些误解。 也许因此,《牛津法律便览》的“权利”词条直截了当地把权利说成“一个严重地使用不当和使用过度的词汇。”不过,另一方面,如何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又是法理学上的一个很有意义的题目。因为权利是现代政治法律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无论什么样的学派或学者都不可能绕过权利问题,相反,不同的学派或学者都可以通过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来阐发自己的主张,甚至确定其理论体系的原点。

  义务
  “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例如:服兵役。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为自己所有的权利,同时有付给货款的义务;出卖人则有把一定物品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货款的权利。也有一些法律关系,一定的主体享受权利,而由一切人承担义务。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一切人都承担不妨碍某一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或支配归他所有的财产的义务。在特定的场合,一种行为可以同时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例如法律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就其与公民的关系来说,是行使权利;就其与国家的关系来说,又是履行义务。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公民的义务进行不同分类,通常分为:①政治生活的义务和一般民事关系的义务。如交纳捐税、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义务;抚养子女、履行债务,是一般的民事法律义务。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纳税、抚养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侵入他人住宅的义务。③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又称对世义务,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如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④第一义务与第二义务。这一区别的标准与权利中的原权利与派生权利(又称救济权)的划分相当。第一义务对应原权利而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第二义务对应派生权利而发生,即由于侵害他人权利而发生的义务(见权利)。


百度搜的大家参考参考

[ 本帖最后由 花艳唇 于 2013-2-6 00:03 编辑 ]

davidxtb 发表于 2013-2-5 23:54:24

我想说明白的是,老鼠已经反复申明了铁饭是没有违反论坛规则的,如果这一点是确定的话,仅仅是讨厌铁饭言论行为的问题。
不喜欢或者讨厌一个人并能号召大家封一个人的ID。
白版关于民主、法治、权利保护等基本的理念都没有搞清楚,还是去找一些资料看看吧

花艳唇 发表于 2013-2-5 23:54:59

原帖由 aphasia 于 2013-2-5 23:53 发表 http://bbs.headphoneclub.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相信你每个字都认识。

请您直说吧,能解释给我听吗(真心求教)

我刚才的那句话,有何问题:handshake

feathia 发表于 2013-2-5 23:55:09

有些人用得着上马甲发言吗 还有 注意下发言的态度 好像你什么都懂 但是你为什么什么都不说

woow 发表于 2013-2-5 23:58:19

我觉得小白版主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论坛规则是干嘛用的?

如果我没理解错,当一个网友注册论坛,是接受了论坛规则的约束,同时在不违反规则的条件下,论坛必须允许注册会员行驶注册会员的权利。这是双向的。而如果一个人没违反规则,那么论坛有啥理由赶别人走?仅仅因为人家说话让某些感觉良好的人不喜欢?这样置论坛规则何用?论坛规则是摆设,还是只是用来约束会员而不是版主的呢?那下次是否某些人觉得某人长的对不起观众,就可以不让人在论坛混呢?

而且这次通过民意调查,近半数的人并不反对某人的存在。那么版主为何还要讨论这一话题?就应该按当初注册时候约定的条件来做事,只要别人没有违反论坛规则,就是可以发言,哪怕某些人再不喜欢。如果版主们觉得不爽,完全可以修正论坛规则,这样就可以合理利用规则咔嚓掉自己看的不顺眼的人,相信没有人有话说。

[ 本帖最后由 woow 于 2013-2-6 00:00 编辑 ]

花艳唇 发表于 2013-2-5 23:59:57

白板开这贴貌似中枪了:lol :lol

davidxtb 发表于 2013-2-6 00:00:27

如果小白或者哪一位版主想学AF2000那厮罔顾论坛规则随便封杀别人的ID,那么就去学AF2000的样就行了,这种自己找骂的行为我们管不了
但号召大家超越论坛规则去封杀一个没有违反论坛规则的人,理由仅仅是大家都讨厌这个人,这种方式愚昧至极。

FEEL100121 发表于 2013-2-6 00:01:51

我记得qq群里有个功能,就是把看到不爽的人,可以屏蔽他。就是以后自己再也看不到他的发言,直接无视他。既然这么纠结发言权的民主,为什么不换个思路,论坛来个屏蔽功能,我总能决定自己可不可以漠视吧!

黎明 发表于 2013-2-6 00:03:23

原帖由 FEEL100121 于 2013-2-6 00:01 发表 http://bbs.headphoneclub.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记得qq群里有个功能,就是把看到不爽的人,可以屏蔽他。就是以后自己再也看不到他的发言,直接无视他。既然这么纠结发言权的民主,为什么不换个思路,论坛来个屏蔽功能,我总能决定自己可不可以漠视吧!


好办法

8192 发表于 2013-2-6 00:03:25

小白 发表于 2013-2-6 00:03:45

原帖由 woow 于 2013-2-5 23:58 发表 http://bbs.headphoneclub.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觉得小白版主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论坛规则是干嘛用的?

如果我没理解错,当一个网友注册论坛,是接受了论坛规则的约束,同时在不违反规则的条件下,论坛必须允许注册会员行驶注册会员的权利。这是双向的。 ...



我说了只是联想到一个理念问题罢了。要是我支持封某人的话,早就做了。

总的来说我个人不支持随便封人。就算是骂人了,只要在提醒后愿意自己编辑掉,我觉得也不必禁言。

[ 本帖最后由 小白 于 2013-2-6 00:07 编辑 ]

花艳唇 发表于 2013-2-6 00:08:11

原帖由 8192 于 2013-2-6 00:03 发表 http://bbs.headphoneclub.com/images/common/back.gif
自己有一些粗陋的逻辑,不知可否作为白版参考。
1、论坛是否等价于现实的社区?id 在论坛的活动,是否等价于个人在社会中的活动?自然不会,除非触犯现实法律,id 在论坛所受的约束和限制要比自然人在社会上少得多。 ...

按照鼠版的说法,XXXX千年难得一遇,目前的版规适用于所有人不需要修改,千年难得一遇的除外。

davidxtb 发表于 2013-2-6 00:09:37

原帖由 小白 于 2013-2-6 00:03 发表 http://bbs.headphoneclub.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说了只是联想到一个理念问题罢了。要是我支持封某人的话,早就做了。

总的来说我个人不支持随便封人。
小白是上外的吧,上这个学校应该是权利保护、自由之类的理念颇为盛行的吧,班里有同学老婆是那边学日语的,有交流过。
发言权的问题,恐怕和大家厌恶AF2000是同一类事情吧

[ 本帖最后由 davidxtb 于 2013-2-6 00:12 编辑 ]
页: 1 [2] 3 4 5 6 7 8
查看完整版本: 提一个问题供商榷:论坛发言权的问题

耳机俱乐部微信
耳机俱乐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