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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大事了,新著作权法修订,这意味着我们可以自由下载最后顾忌也不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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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拟规定网站无义务审查盗版内容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2年04月05日 14:52 北京日报 

  本报记者 路艳霞

  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通知同时公布了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去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在京举行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会议暨专家聘任仪式”,标志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国家版权局邀请社会各界包括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产业界、专家学者等近200家单位和个人就《著作权法》修订工作提出意见。随后,国家版权局专门委托了著作权领域影响力较大的三家教学科研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

  此次公布的修改草案共八章、八十八条,新增加了不少内容。其中,根据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了必要内容,如作者的出租权、表演者出租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一些业界反复呼吁和实践中迫切需要的,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初步达成共识的内容,也首次写入修改草案中,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实用艺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界定、视听作品归属、职务作品归属、著作权专有许可和转让登记、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等。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期为今年4月30日,在此之前,社会各界均可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经公布就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关注,业界专家认为,新增加的一些内容体现了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但也有相关专家认为,修改草案还不是很成熟,尚存在着一些显见的问题,将会引起社会各方面的争议。

  新闻链接

  《著作权法》

  大事记

  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1年10月27日,《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的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

  2010年2月26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

  2011年7月13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在京正式启动。

  专家观点

  ■突破

  法定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

  借鉴《专利法》的规定,此次公布的修改草案将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被业界认为是本次修法的重大突破。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近年来,网络侵权盗版比较严重,尤其是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侵权获得的收益很高,如果不及时打击,容易造成损害扩大。“依照现行法律,法定赔偿50万元,权利人几乎无法得到赔偿,或者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很低,根本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也不能撼动侵权盗版企业,不能遏制或打击侵权盗版的继续蔓延和扩大。”

  草案还规定,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时,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张洪波分析说,这也打破了原来的“填平”原则,有点惩罚性赔偿的意思。此外,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增加了1至3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张洪波说:“‘惩罚性’原则的规定,将会对各种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版权作品依法正常流转和传播,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亮点

  “追续权”保障艺术家收益

  修改草案的第11条,关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新增了追续权。其中提到,“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今举例说,比如美术作品首次拍卖时,其真正价值也许没有从价格中得以体现,而更多是作者成名后甚至是去世以后,才不断增值。

  张今认为,美术作品、作家手稿等往往是在市场中流通后才有增值,但是没有创作就没有流通,作者的创作是繁荣文化,促进市场流通的一个源泉,因此其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热议

  延伸管理让作者“被代表”?

  在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新引入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这也是相关人士争论较多的地方。

  据张今解释,所谓延伸集体管理,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把对会员的管理延伸到了非会员,一些非会员作品被使用者使用,但是使用者要找到这些作者有困难。

  张今认为,在作品使用过程中,因为使用者和作者之间信息沟通不畅通,如果完全按照“先授权后使用”并不现实,“延伸管理既促进作品的使用率,也是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

  但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孙黎卿律师表示,全新增加的这一内容,让他对集体管理组织权利的扩大有所担心。还有网友认为,延伸集体管理让所有作者都被组织强制代表了。

  对此,张洪波认为,延伸集体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要相信集体管理组织会依法运作,不会简单的大包大揽,不是网络上个别人担心的集体管理组织会放开量授权和收钱,不允许作者自己、经纪人、代理人的存在。”

  ■争论

  网站无义务审查盗版内容?

  在草案的第68条中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尽管该条款随后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删除等义务,如不执行,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但有关专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信息审查义务”的表述,提出了不同意见。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认为,修改草案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网络用户提供的是“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这里面以非穷尽式例举规定了‘单纯网络技术服务’,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无法进行内容审查的,所以免除其义务。”

  但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丛立先认为此款还有不足,应该作如下补正:“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未提供作品内容服务,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作品内容审查义务”。他认为,“这样才能有效防止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以技术服务为幌子,逃避其应该承担的作品内容审查义务。”



[ 本帖最后由 JeffBuckley 于 2012-4-6 05: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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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0: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图片仅限百度用户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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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5 10: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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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5 10: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权是否将演变成部分网络巨头的私家地保护机制
只有自己有能力,才能偷人抢人的,然后变成自己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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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1: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粗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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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6 05: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条修改内容大致是

正式发行3月后的音像制品可不经版权所有人允许,任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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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8: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ls说的是真的吗
Denon 5910+Lavry DA10+rpx33+RS1i/K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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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9: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effBuckley 于 2012-4-6 05:58 发表
还有一条修改内容大致是

正式发行3月后的音像制品可不经版权所有人允许,任意使用

以后作曲家们不得纷纷移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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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1: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出了个主意,自己在国外或者港澳注册个公司,把版权转到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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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2: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cklv 于 2012-4-6 11:34 发表
有人出了个主意,自己在国外或者港澳注册个公司,把版权转到该公司。


大哥 这个和著作权在个人还是公司手里的一样的,如果第46条真的如此颁布施行的话。
现在规定是只要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就不可使用。现在把这规定删了
我爱贝璐丹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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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6 18: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verson 于 2012-4-6 12:25 发表 大哥 这个和著作权在个人还是公司手里的一样的,如果第46条真的如此颁布施行的话。现在规定是只要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就不可使用。现在把这规定删了

现在设置一个机构,以后谁只要支付相当一比费用到这个机构,就可以使用任何发行超过三个月的作品,无需著作权持有人许可。而此机构也许诺将收益分配给著作权人。
问题在于,这样一来分配权的支配完全在于那机构自己的内部条款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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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6 18: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还有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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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20: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effBuckley 于 2012-4-6 05:58 发表
还有一条修改内容大致是

正式发行3月后的音像制品可不经版权所有人允许,任意使用

今天听广播确实有这条,真搞不懂谁想出来的,并出于什么考虑可以3个月后任意使用。专家就是思维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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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21: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eufly 于 2012-4-6 20:15 发表

今天听广播确实有这条,真搞不懂谁想出来的,并出于什么考虑可以3个月后任意使用。专家就是思维不同啊!

兄弟是律师,做下普法。现行法律规定,报刊杂志唱片什么的,只要出版发行了,任何人基本都可以使用,但需要付费。但是,权利人声明不许转载使用的,不得使用。  新的草案把这条但是给去掉了。其实一直允许使用的,只不过以前有个但书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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