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如下特地写诗一首歌颂自己高尚的灵魂!
我觉得你这个人挺有意思,脑洞够大,经常胡思乱想疯疯癫癫天马行空,有时会显得感情用事有些冲动,如果认识你我会乐意交你这样的朋友。但是,我认为对他人的指责应该尽量保持在“规章制度”和“法律”的范围之内,而“道德“应该是每一个人用来自省用来约束自己的,我们不应该用“道德”去指责他人或者要求别人做得更好。任何一个人只要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和“法律”基本上就是守住了“道德”的底线,可以算是一个“合格”的人了。 京东当年标错低价卖拜亚动力耳机的事情大家还记得吗? 小白 发表于 2019-6-4 10: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京东当年标错低价卖拜亚动力耳机的事情大家还记得吗?
说说呗
本帖最后由 z先生 于 2019-6-4 12:49 编辑
这个问题请教了做法务相关的朋友。
新的电商法(19年生效的),电商上下单付款完成,就是合同双章完成,卖家违约,索赔是成功的。
在这个电商法之前,各个平台针对交易规则有要约说明,不少B2C的是平台是得平台确认后才生效,C2C的平台一般不做说明,具体得看订单页面是否构成有要约的必要条件,有的话就是要约,没有的话,要约不成立,以前有灰色模糊地带,无法直接说结论,得看具体情况,不过这都是以前了。
这类事情处理,平台会优先按照平台规则处理,注册平台账户时应该是同意过这类条款。C2C的平台,平台没有权利要求卖家发货,但有相应处罚,处理这类事物会优先调解,退款并做补偿。买家有权利告卖家,平台会配合。 z先生 发表于 2019-6-4 12:45
这个问题请教了做法务相关的朋友。
新的电商法(19年生效的),电商上下单付款完成,就是合同双章完成,卖 ...
不想扣这么细,不过老兄既然提到法律,查了一下确实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我只是就事论事而已,可没别的意思。事实上我是在赞成楼主开头说的,而且事情都已经处理完了,你们也没必要为别人的事吵起来吧。 ThrashDeath 发表于 2019-6-4 16:37
我只是就事论事而已,可没别的意思。事实上我是在赞成楼主开头说的,而且事情都已经处理完了,你们也没必要 ...
其实看来看去整个帖子里只有一个人在发出不同声音,严格讲根本算不上吵,大家都散了就好 bbfat49 发表于 2019-6-4 06:04
2月20日的《成都商报》刊登一则消息:内江市东兴区一超市开业为招揽顾客,白萝卜每斤0.1元,莲花白每斤0.1 ...
这是一个错误的案例。严重低于成本价销售,构成不公平竞争,遭到友商投诉,相关监管部门,或者法庭判罚。这与这次论坛讨论的事件完全不同。此时,拿这类事件出来举例,或者极端没有法律常识,或者极端没有道德意识。
这次论坛讨论的事件,与价格是否影响公平竞争完全无关,也没有任何友商投诉或者上告。是卖家在商业合同已经达成,且买家已经完全履行自己一方的责任义务(全额付款)之后,拒绝履行卖家的责任(不发货),并且要求买家给更多的钱。这是恶劣地违背商业契约。商业契约受法律保护。 本帖最后由 bbfat49 于 2019-6-5 14:28 编辑
zhzh00000000 发表于 2019-6-4 17:20
这是一个错误的案例。严重低于成本价销售,构成不公平竞争,遭到友商投诉,相关监管部门,或者法庭判罚。 ...
贴主这个贴我可以一笑了之。
但是@iverson 作为法律工作者这么说,我就真的感觉悲哀了。我举这个例子是说明
一、“低于成本价销售”这个行为本身违法。
二、说明具体实践中会有各种案例。不能只看到对自己有利的。
三、楼主举例的949扫地机器人标成94元,如果amazon没有砍单,而是直接发货,会不会被举报不正当竞争?
对于论坛发生的事情,我没有发表过任何评论。随便在楼主的例子下面举个现实中存在的例子就变成了“极端没有法律常识,或者极端没有道德意识”了。
对此,只能让我想起来马克 吐温的《竞选州长》来“你忠实的朋友,过去是正派人,现在却成了伪证犯、小偷、拐尸犯、酒疯子、贿赂犯和讹诈犯的马克·吐温。”
是不是只要持异议者——哪怕是无意间可能被当作的异议——都要打到在地,然后在踩上一万只脚?
个人而言,这也是我越来越不喜欢在论坛发帖子的原因。
增加一些内容回复@iverson:
我从事法律工作19年,在我看来,律师并不高人一筹,懂法也不是什么特别值得炫耀的事情。
bbfat49 发表于 2019-6-4 20:02
贴主这个贴我可以一笑了之。
但是@iverson 作为法律工作者这么说,我就真的感觉悲哀了。我举这个例子是 ...
楼主所举错标价的案例,依然不构成由于价格设计影响公平竞争。只要没有人投诉或者上告,没有友商感到受到威胁,就不违法。相反,既然已经达成商业契约,而且买家已经履行了自己相关的责任与义务,就说明,这个契约式不可逆的,所以,卖家必须履行他自己的那一部分责任义务。如果卖家不能履行契约中规定的责任义务,就需要对买家给予赔偿。
我不假设你有意歪曲,我假设你真的不理解不明白。 zhzh00000000 发表于 2019-6-4 22:07
楼主所举错标价的案例,依然不构成由于价格设计影响公平竞争。只要没有人投诉或者上告,没有友商感到受到 ...
“有人投诉或者上告,有友商感到受到威胁”并不是构成要件,没人做这些事,各级人民政府也有义务进行不正当竞争调查。不过不多说了~
我同意你后面关于契约达成的观点,我在自己的帖子里也写过:
我个人认为在淘宝上拍下商品就成立了。商品挂上淘宝就是要约,拍下就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付款是买方履行以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之后就应该是卖方履行合同义务了。
至于第四十九条,我觉得和我上面说的邀约合意差不多。
最后再说明一次,我不站商家或者用户,我只想表达在这方面,大陆立法确实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93年立法之后,以行政立法或者其他方式做出的各类规定太多了,或许可以考虑进行修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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